①  發明

專利權期間20年(申請日起算)

實體審查需在申請日後3年內提出

 

②  新型

專利權期間10年(申請日起算)

自2004年7月1日起改為形式審查

 

③  (外觀)設計

專利權期間15年(申請日起算)

立即實審制

 

④  商標  

專用權期間10年(申請日起算)

10年屆滿得申請延展(每次10年)

 

※備註:

1)專利核准後必須逐年繳納年費,如未繳納,專利權將告失效。

2)專利發證前之異議制度自2004年7月1日取消。

3)商標自2003年11月28日起改採發證後異議制度。